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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定名爲:台灣形象美學協會;英文定名為:Taiwan Image Beaut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爲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爲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真、善、美為協會核心價值,並以該核心價值為創始認同,推動形象美學教育在台灣普及化至團體與個人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爲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七種:
六、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並於本會理事、監事會1/2席次以上通過或贊助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並繳納入會費完成後,始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七、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工商團體或機構、工作室之代表人或負責人。 第八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第九條 凡本會會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 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 二年未繳納會費者, 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 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 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出會與除名:
1.死亡 2.喪失會員資格者。 3.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二、會員經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且終身不得入會: 1.經本國最高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褫奪公權定讞者。 2.家暴、強制性交、猥褻、性騷擾經起訴定讞者。 3.偷竊、侵占、傷害、毀損、(加重)毀謗經起訴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除名,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及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應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爲總會長。總會長對内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總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總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内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總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總會長之命綜理會務,就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另得依區編制副秘書長若干人,承各區會長之命綜理各區會務,各區會長得由總會長就會員中遴選,提請區理事會聘任之。 總會另設總務、活動、學務及公關共四組。組長、副組長及秘書由秘書長就會員中遴選,由總會長聘任之。但秘書長之任期應與總會長同進退,副秘書長與會長之任期與進退亦然。 本條所列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專案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修訂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並得以形式捐助本會經費或提供人力、物力、知識等活動所需。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總會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爲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爲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之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及區/分會長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1月23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行政院内政部105年6月7日台內團字第105003520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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